【案例】
2016年3月1日,王某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到了一位乘客,行至廊坊市永兴路路段时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六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司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王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拒绝以商业险进行理赔,张某就赔偿一事与王某和保险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故素质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50万元损失赔偿。
争议焦点:
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商业险,并且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张某的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从事网约车活动构成营运行为,改变了私家车的使用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只能赔付交强险的部分,商业险部分无法赔偿。
律师解疑: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使用被保险车辆进行“滴滴打车”运营,变成营运车辆,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王某本应依约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但却未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关于商业第三者险免赔的抗辩于法有据,只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商业第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洪某12万元。剩余损失应当有王某承担。
【律师提示】
随着“滴滴”“优步”等网络约车平台的兴起,很多车主在闲暇时间用私家车跑专车、快车来赚外快,在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埋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私家车是非营运车辆,一旦成为网约车后,性质就变成营运车辆,很多私家车主在使用网上约车软件应约载客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车辆性质已经发生改变,等到发生事故需要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交强险,而商业险则不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内。因此,律师提醒广大车主,在用私家车跑专车、快车时,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的变更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