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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怎么判
发布日期:2017-08-31    作者:王丽律师

刑法(最新刑八修正案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自2014年6月20日起实施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加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产较大损失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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