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