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故意杀人罪被认定,律师介入力争改判无罪
【案 号】(2016)粤0605刑初1413号
【委 托 人】陈*霖
【审理程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代理结果】故意杀人不成立
一、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陈*霖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24日被逮捕,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7月14日被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理。2015年5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霖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及故意杀人罪被判决死缓,但陈*霖对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认罪,现案件处于重审阶段。
(以上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故意伤害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代理过程
陈*霖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并没有委托律师,只是由指定的法律援助为陈*霖提供辩护,后一审判决陈*霖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陈*霖一直对故意杀人不认罪,并自行上诉,其家人亦决定委托专业律师辩护。在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后,最终还是选择委托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办理本案。而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亦不负所托,快速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陈*霖,迅速掌握案情要点。在二审阶段,主办律师积极与法院取得联系进行交流、了解案件的大致走向,确定调整办案思路,撰写法律意见书、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在办案的同时密切与当事人联系,缓解其压力。在这个委托期间,主办律师自始至终认真负责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霖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获得家属对我们工作的认可。后在重审阶段,家属继续委托我们代理,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全部采纳我方的辩护意见,判决陈善林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完全达到了委托人的委托目的。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三、代理意见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霖犯故意杀人罪,本案纯粹是另一犯罪嫌疑人陈*友出于报复、立功以及减轻自己的刑罚而陷害陈*霖,不应认定陈*霖故意杀人罪成立。
二、首先,陈*霖没有杀人的机动。其次,在陈*霖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根本就是陈*友为报复、立功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而陷害陈*霖。
三、最后,从现有的证据上分析,在本案中,只有同案犯陈*友的单方陈述,没有直接的证据指向陈*霖有故意杀人的行为。
四、争议焦点
被告人陈*霖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
五、律师点评:
如果一旦涉嫌刑事犯罪,最好尽快让律师介入,快速会见犯罪嫌疑人,迅速掌握案情要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让律师积极与主办警官、法院取得联系进行交流、了解案件的大致走向,让律师确定调整办案思路。在本案中,陈*霖及其家属一开始并未委托律师,只是由法院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辩护,然而原一审的判决,判决陈*霖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我所接受委托后,立即阅卷并研究方案,最终确认“你罪从无”的方向辩护,经过二审、重审两个程序,最终为被告人争取故意杀人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