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6日11时45分许,蒙某驾驶中型货车为公司运送货物(在邱某的公司,邱某为其车主)经过佛山市西樵路段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吴某即被送到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共住院29天,经医生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定期门诊复查。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邱某支付。吴某属农村户籍,但其受伤前一年一直在某家具厂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420.71元/月。2017年5月16日,吴某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因交通事故致左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并内固定、左桡神经损伤,后遗左上肢功能部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鉴定费1500元。
随后,吴某将蒙某、邱某和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1、营养费800元
2、住院伙食费:2900元(100/天×住院29天 )
3、护理费:2030元(一般护理标准70元/天×29天)
4、交通费:300(酌定)
5、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及残疾鉴定费203144.24元
①、34757.2元/年×20年×20%=139028.8元
②、25673.1元/年×20%×9+25673.1元/年×20%×(15-9)÷2=61615.44元
③、鉴定费:2500元
6、误工费:4420.71元/月÷30天/月×190天=27997.83元(算至评残前一天)
7、精神抚慰金:12000元
合计:249172.07元
【律师解析】
伤者属农村户籍,但在事故发生前己在城镇地区连续生活工作满一年,故以城镇标准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