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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手写的协议,怎么才能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协议?
发布日期:2017-08-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贺起诉称:我以被告杨庆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45号房屋,并委托杨庆之父杨长明实施还款,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杨庆名下,并取得产权证,而且杨庆名下还有我购买的车位,价格10万元。房屋一直是我居住,现在主要是杨庆与姚晶莹要求离婚,于是我要求杨庆将房屋返还过户至我名下,但是一直未履行。诉讼请求:1、确认涉诉房屋以及地下车位为原告所有,所有权过户在原告名下; 2、判令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庆答辩称:我同意原告所述事实和诉讼请求。本人无意占有原告财产。
  第三人姚晶莹述称:我不同意原告所述事实不符。杨贺与杨庆并无借名买房合同。在购房的时候,北京无限购政策,原告可以购房。而且该涉诉房屋是我们结婚后所用自己的钱购买的,由杨庆工资还款。车位也是购车后买的,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庆与姚晶莹,婚后育有一子,经调解离婚。杨庆与忠远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登记于杨庆名下。杨长明是杨庆之父,杨贺四叔。关于首付款交纳事实,杨贺提供了首付款的支付凭证及借款凭证。姚晶莹却未提供任何支付凭证。对于贷款月供偿还事实,杨贺持有月供存款凭条和转账凭条。对于提前还款的钱,姚晶莹两次开庭审理的陈述不一致。对于房屋购买、交付手续持有问题,现杨贺持有涉诉房屋的合同、发票、所有权证书等资料。案件的审理,姚晶莹提供一方提供照片,内容是拍摄的合同、发票、车位合同、付款明细等。关于房屋交付、实际居住问题,姚晶莹一方提供《居住证明》,但《居住证明》载明“不做其他使用。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判决
  1、判决杨庆、姚晶莹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杨贺名下;
  2、判决杨庆、姚晶莹将于车位所有权证明并转移登记至杨贺名下;
  3、驳回杨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因此针对审理查明的事实进行论述。首先,杨贺提供了银行的取款凭证,取款的数额和时间正好与购房款吻合,而姚晶莹说的巨额现金是从家人手中获得,与当时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不符合。其次,对于月供还款存款凭条原件和转账凭条原件,大部分都是杨长明办理,如果涉诉房屋为杨庆、姚晶莹购买,那么按常理来说,应当由这两人去还款,但是事实不是如此。再次,根据银行转账凭条证实,也有了相关的证据和证人,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杨贺出资委托杨长明通过杨庆银行账户提前偿还了贷款30万元。除此之外,杨贺还提供了其向朋友的借款凭证,经查朋友从银行取款的时间和数额与当时的划款时间及数额基本一致。最后,关于房屋占有使用情况。姚晶莹对房屋的办理手续及入住等进行拍摄,不符合常理,如是姚晶莹、杨庆购房,那就无需私下拍摄。因此该房屋为杨贺实际出资,本院认定杨贺与杨庆存在借名购房约定,应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杨贺名下。诉争车位应由杨庆、姚晶莹在办理所有权登记后过户给杨贺。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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