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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保险纠纷必备常识
发布日期:2017-08-22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二章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可见,人身保险合同要求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即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则要求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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