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38298元;
(二)采矿业:73073元;
(三)制造业:54025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9426元;
(五)建筑业:43112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37695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9255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67858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8306元;
(十)金融业:83823元;
(十一)房地产业:44271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7418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5861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2844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8820元;
(十六)教育:77726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69211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5790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8710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75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5166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2744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4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