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7-08-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根据直接受理案件人民检察院的级别不同,分两种情况:
1.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决定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7日以内,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15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2.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决定逮捕。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报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报请逮捕时应当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应当在7日以内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15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以内。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同样要遵守上述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程序中有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而且,在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决定逮捕程序中,考虑到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以及上下级检察院所在地可能路途较为遥远等原因,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当面讯问,也可以通过视频讯问,不能当面或视频讯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拟定讯问提纲,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