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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构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17-08-16    作者:单义律师
随着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全面开展,为实现监督讯问、遏制翻供和保障人权等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内容的告知制度,以使犯罪嫌疑人监督录音录像工作,扩大录音录像工作影响力,促进录音录像工作的规范化执行。     目前,检察机关立足于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采用告知卡的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但“告知卡”相关内容还需规范完善。 
    一、构建录音录像权利义务同步告知制度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构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高检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近五年来执行不规范及社会影响力不足等问题。 
    一方面,全面规范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需要构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制度。近年来通过会议传达和自学等方式,检察干警对录音录像工作要求可谓“明晓”,但少数检察机关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可有可无,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存在第一次讯问时不录,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后再补录的现象,有将录音录像工作流于形式的嫌疑。通过构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制度,使犯罪嫌疑人清楚相关权利义务和程序步骤,敢于对不规范实行录音录像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这种同步的监督形式促进录音录像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扩大录音录像工作社会影响力,需要构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制度。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当前“社会知名度”不高,法院系统及律师对此项工作也不甚了解、不重视,因此在受卷和审理案件时也没有对录音录像工作及形成的资料提出要求;同时,司法实践中,许多犯罪嫌疑人对录音录像工作可以说是一无所知,办案人员也没有准确告知其录音录像工作的性质和规范化要求。笔者认为,在加大对录音录像工作的性质、程序、意义等方面宣传的同时,构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制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维护自身权益,并取得全社会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二、构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告知形式应符合“便捷、高效”原则。检察机关每一次传讯只有12小时,讯问时间紧、任务重,为减少告知内容冗繁影响审讯工作的开展,告知形式应便捷、高效。笔者建议,直接在现有的告知卡上增加告知内容,通过犯罪嫌疑人自己阅读或干警一并宣读后签字,以最低成本、最短的时间实现告知目的。 
    2.告知文本内容应遵守“合法、简洁、通俗易懂”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告知的文本内容要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主要是依据刑诉法及高检院的《试行规定》,不能自行随意确定,违背立法精神。 
    3.统一制定原则。增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内容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卡应由高检院或省级检察院统一制定,下级检察机关按照规定内容和格式进行复印使用,这样既能维护告知卡的法律权威及严肃性,也能确保告知卡形式内容的统一和准确性。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的具体内容 
    一是简明介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意义。监督讯问、消除刑讯、固定证据、遏制翻供和保障人权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的预期效果,为达提纲挈领、直奔主题的效果,告知卡应简明介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意义。 
    二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主要规范要求。《试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笔者认为全程和同步是指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求每次录制活动的连贯及时间的完整,不允许办案人员和录制人员随意取舍进行录音录像,力求反映的内容客观、真实和全面。 
    三是明确统一的举报方式和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存在犯罪嫌疑人为争取“良好表现”,配合检察机关不规范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现象。因此,应明确统一的举报方式,使犯罪嫌疑人知道监督、敢于监督后有顺畅的救济途径;同时,明确“毒树之果”的证据效力和法律后果,即明确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效,非规范实施的录音录像资料无效。 
    此外,在对证人的录音录像过程中,也应作出类似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相关内容的告知。检察机关也可以除自侦案件外的部分重要案件对主要证人进行录音录像,在证人权利义务告知卡上增加同步录音录像程序步骤等相关内容,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预防翻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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