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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商以不知道为由,拒绝赔偿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8-15    作者:赵双剑律师
网络运营商以不知道为由,拒绝赔偿怎么办?网络侵权玩玩难以确定谁是具体的侵权人,这个时候,受害人通常会找网络服务商,此时很容易遭到网络运营会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作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作为网络名誉侵权的受害人,在维权之前应该先了解网络名誉侵权是如何认定责任的。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1、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2、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3)不承担责任或有条件免责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几乎完全免责,或者有条件地承担极小责任。
网络名誉侵权是否可以获得赔偿,通常进过双方协商是较难解决的,受害人一方往往会遭到网络服务运营者的拒绝,此时建议找个网络名誉侵权专业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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