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诉案件鉴定结论的审查 黄凯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性判断,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鉴定结论不仅是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而且还是认定案件事实与性质的重要依据,在故意伤害、盗窃等案件中,鉴定结论具有决定案件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的重要作用,也是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经常争辩的焦点。审查起诉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是连接侦查、审判的中间环节,在审查起诉环节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对于保障案件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笔者认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主要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着手。
形式审查包括:(1)审查侦查机关有没有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案卷中是否附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签名确认的鉴定结论告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没有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即说明在程序上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鉴定结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是审查鉴定书的几个构成部分是否齐全。鉴定书一般都包括绪言、简单案情、检材、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等内容,需要审查鉴定结论在形式上是否具备这些内容。
(3)审查鉴定人数是否合格及鉴定人是否签名。根据规定,鉴定结论需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单独一个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实质审查包括:(1)鉴定主体是否合格。刑事案件的鉴定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经验和必要的检验设备,作为鉴定主体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鉴定资格,这是鉴定结论能否予以采信的前提条件。
(2)审查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有没有矛盾。
(3)审查鉴定结论与本案其它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则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通过分析、比对,对鉴定结论是否采信作出正确的判断。下面笔者结合公诉工作实际,对审查起诉工作中较常见的三类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书的审查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法医学鉴定书的审查
在办案实践中,特别是侵害人身权利犯罪案件,在案卷中一般都会附有法医学伤情鉴定结论。由于客观原因,公安机关法医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对被害人的伤情做出鉴定,通常是法医根据被害人在构成伤害后,在相关的医疗场所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记载和通过亲自查看被害人损伤的部位,然后进行判断的,其鉴定的依据往往是被害人就诊的诊断证明、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单等书面文字材料,这就要求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鉴定结论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其依据的上述材料是否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只有这些材料是真实、合法的,那么鉴定结论才可能真实合法。如果出现由于被害人或者侦查人员的疏忽,导致原始鉴定依据缺失、或者卷中的原始依据与鉴定结论上记载的材料并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会存在瑕疵,证明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同时,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材料,还应具备关联性这一证据基本特征。具体来说就是鉴定的伤情部位,是否是由犯罪嫌疑人造成,如何造成,伤害的时间、诊断的时间是否与鉴定结果吻合,对此,公诉部门承办人可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询问被害人的时候进行核实。另外,还需要将鉴定结论证实的内容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它相关书证等互相结合进行分析。例如,在贩卖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毒品的检验报告,只能证明该检材系毒品,如果要证明其实施了贩卖行为或持有行为,还应当结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那么当鉴定结论与案卷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时候,该如何采信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时候,不能片面相信鉴定结论,而是看这项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关系,来确认案件事实。比如,笔者办理的犯罪嫌疑人颜某涉嫌强奸一案中,DNA鉴定无法在被害人阴道拭子中检出颜某的精液成分,而其它的证据,包括颜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均证实颜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如果仅看鉴定结论,那么颜某是强奸未遂。但笔者通过阅卷以及向侦查人员询问了解到,由于被害人案发后几天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原先体内颜某的精液成分很有可能已经流失了,所以DNA鉴定不出存在颜某的精液成分可以得到合理解释,笔者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作出了颜某强奸既遂的认定,法院亦以强奸罪(既遂)对颜某定罪量刑。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借助交通警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等各种专门性问题,在审查交通肇事案件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责任和民事赔偿金额的划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制作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由具有交通事故认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机构印章。根据笔者有限的公诉工作经验,所办理的所有交通肇事案件中,所有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警察签名处都签有两名交通警察的签名,并加盖了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事故认定书后并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而且侦查机关从未在案卷中附有鉴定人的资格证明,也就无从审查该交通警察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了。2、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3、审查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与驾驶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责任划分的明文规定,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三、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书的审查
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是由物价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作的一种结论性意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诉讼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案件中,侵财类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而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客观要件中明确要求行为人侵犯财产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同时,在此类案件中,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往往是“计赃量刑”,即主要按照财产价值的数额来确定刑期的长短。因此,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果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与主要犯罪事实并无直接联系,只是一种间接证据,并不必然成为定案依据,因此,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审查并且被证明属实,才能成为定案根据。对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的审查,主要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即是否接受委托,是否具备价格鉴定的基准日、鉴定依据、鉴定过程、鉴定方法以及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标准化的物价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标题、绪论、检验及鉴定过程、推理和论证、结论、结尾和附件,论证部分应当详细记载严密的推理论证过程。以及侦查人员获得物价鉴定结论后,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如果其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直接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则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证据因程序上欠缺合法性而不能被采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异议且理由确凿、充分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进一步调查,并委托物价鉴定部门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其次要对估价的过程、方法和依据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认真细致的审查,不能盲从和轻信,必要时还要专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以便及时发现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对于无实物涉案物品的鉴定,在目前尚无具体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公诉部门应坚持审慎、全面对照审查原则,综合分析:
(1)对于物品描述基本一致的,被害人提供了发票、进货凭证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采纳被害人陈述作为鉴定依据。
(2)对于无实物、无购买发票,无相关调查认证材料的 “三无”涉案物品,且在仅有被害人一方明确陈述,而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具体情况时,不能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来认定鉴定结论。因为被害人的单方陈述,可能会过多地掺杂了自身的主观认识和情绪因素,往往会将赃物价值进行夸大,希望以此来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并同时获得更多的赔偿,这样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对此应尽量通过制作辨认笔录和收集其他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的方式查证,在仍然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应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描述的物品分别作出估价,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就低认定,采信较小数额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