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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日期:2017-08-12    作者:石峰律师
本案中,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渝公交[2015]第00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作为本案民事责任的划分依据。作为渝AXXXX号小型面包车的保险责任人,平安财保北碚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过责任限额部份,本院认定由原告刘苏、被告胡迎春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胡迎春承担份额由被告平安财保北碚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鹏发公司予以赔偿。
    对原告的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北碚区中医院住院医药费33687.02元,西南医院住院医疗费12435.26元,2015年2月19日北碚区中医院门诊费用444.20元,2015年5月26日北碚区中医院门诊费用212.80元,以上合计46779.2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从2015年2月19日到2015年3月17日,2015年4月22日到2015年5月19日,总计55天,每天32元。3.营养费本院酌定1000元。4.后续医疗费以鉴定结论为准计为10000元。5.护理费4800元。鉴定结论护理期为60日,每天80元。6.误工费29640元。鉴定结论误工期为260日,每天误工损失为114元(3400元÷30元/天=114元)。7.残疾赔偿金50294元(25147×20×10%=502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方未能举证证明成年近亲属苏玉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本院对此不予认定。8.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被告对比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定。9.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800元。10.鉴定费3100元。
    综上所诉,平安财保北碚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85534元。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损失50%部分,由平安财保北碚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份,由被告鹏发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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