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具有哪些特征?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中,“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采取消极的方式,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作为是一种消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失职行为。应保护不保护、应管理不管理、应发放不发放、应答复不答复以及无理拒绝均为失职,属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具有哪些特征?
从不作为的主体、性质、内容以及表现上看,行政不作为具有一下七种特征:
1、不作为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行为是由具体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构成不作为,而非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均非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机关职责的法定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要求,只能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负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本机关的职责,才构成不作为。
3、不作为的单方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需行政相对方同意,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是一样,仅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单方行为。
4、行政主体的特定性。不作为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上,对行政的双方都是特定的。“特定”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或者要求特定的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而不是泛指某一类。
5、内容的特定性。由于不作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为,它直接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某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6、不作为的违法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要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原则相悖,是一种失职行为。
7、不作为的时效性。行政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要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为。如果在法定或实际合理期限内没有答复或拒绝答复,就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