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可否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退税款?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账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1号)
评析:企业退税款是企业责任财产,当然可以执行。但是在执行退税款时要注意,税务机关虽无法协助直接划拨退税款,但是有协助提供被执行人退税银行账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