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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四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图)
发布日期:2017-08-08    作者:张梅律师

近年来,劳资双方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一直存在纠纷,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已变得愈加复杂,这也就导致工人在发生工伤后,“扯皮”现象越来越严重。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可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还有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四种情况是:(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发生工伤本就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如果工人还不能得到妥善的赔偿,或是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情况算不算工伤,那么劳资纠纷的解决难度只会更大。面对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工伤认定的新司法解释还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切实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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