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案件受理范围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形式:1、法律咨询、代书;2、刑事辩护、刑事代理;3、民事诉讼代理;4、行政诉讼代理;5、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6、公证法律援助;7、司法鉴定援助。
法律援助对象和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6、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8、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二、公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请求获得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等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4、公民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6、因自然灾害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案标准:(属于降低门槛,放宽受理条件的案件)
1、属于两个《条例》规定的援助案件类型,但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申请人有如下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受理:
① 家中有未成年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
② 家庭成员中有人患有重大疾病或有残疾等,因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③ 家庭因重大变故导致目前生活困难的;
④ 申请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就业能力受到限制的;
上述情况家庭人均收入以户口簿所载同住家庭成员为审查对象,人均生活费标准不足520元(即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每月260元标准的两倍)。
上述案件如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不予受理。
2、 不属于两个《条例》规定的援助案件类型,但经济困难,并且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受理:
① 两个《条例》规定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申请人);
②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数额较小并且请求分割的财产主要用于申请人维持生活、医疗及其他急需用途的;
③ 两劳人员因婚姻关系提起诉讼或被诉讼,涉及到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数额较小的;
上述①、②项必须以申请人自身就业能力有限为条件。
五、公证法律援助: 合肥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损害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农民工申请办理讨薪、索赔所涉及的委托、亲属关系等公证事项;因公益行为申请办理相关的公证事项,本人经济困难确需减免公证服务费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公证法律援助申请由有关公证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批。
六、司法鉴定援助:根据2009年省厅出台的《司法鉴定援助办法》凡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服务费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