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实验笔录的获取、审查与运用
侦查实验笔录因其证据能力的局限性,以往一直被排除在法定证据之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侦查实验笔录与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以及辨认笔录一起作为第七类证据,在肯定侦查实验笔录证据能力的同时,赋予了其独立证据的地位。在解决侦查实验笔录证据能力问题的同时,如何获取、审查以及运用侦查实验笔录,便成为了当前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侦查实验笔录的获取。要保证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明力,就必须严格规制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一般而言,侦查实验笔录的获取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同步性原则。侦查实验是在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基础上进行的实践活动,因此具有很强的过程性,侦查实验中出现的一些事实情况可能会转瞬即逝,不同时予以记录,事后将无法予以补全。二是全面性原则。侦查实验的目的在于借助实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情况,以审查、验证有关证据和推断。侦查实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事实,无法在实验时就判断其对于审查、验证相关证据与推断的价值与重要性,只能予以全面记录,待实验完毕后再予以确认。三是客观性原则。一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取决于其主观性程度,固然侦查实验笔录无法排除制作主体的主观性,但是,侦查实验笔录应当最大程度上如实、准确记录实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事实和情况,避免主观夸大或缩小实验中出现的情况,杜绝先入为主和文学性描述。
(二)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对于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应当从合法性、客观性以及与相关事实的关联性三个方面入手。(1)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应当从侦查实验笔录的获取主体、客体、程序、方法四个方面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性规范文件对侦查实验的程序、结果收集方式、侦查实验笔录等都作出了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侦查实验笔录则应当予以排除。(2)客观性审查。侦查实验笔录客观性审查首先要审查侦查实验笔录的基础即侦查实验是否客观存在;其次审查侦查实验笔录与侦查实验之间是否是客观对应的,最后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是否存在随意性的判断与描述。(3)关联性审查。侦查实验笔录的关联性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二是侦查实验的内容是否是对案件事实的高度模拟;三是侦查实验结果是否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实或者证伪的作用;四是侦查实验笔录是否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吻合或存在矛盾。只有当以上问题均获得圆满回答时,该证据才具有了关联性。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运用。侦查实验笔录具有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为分析判断案情提供依据以及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佐证等价值,其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侦查实验笔录的正确运用。笔者认为,侦查实验笔录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肯定性侦查实验结论的证明力弱于否定性侦查实验结论的证明力。肯定性的侦查实验结论只是对某一事实或现象存在或发生的可能性加以肯定,但不能证明某一事实或现象必然会存在或发生。否定性侦查实验结论能够直接否定某一事实或现象的存在或发生,它在很多情况下能够证明某一事实或现象必然不存在或不会发生。因此,前者的证明力要弱于后者。(2)多义性侦查实验结论的证明力弱于单义性侦查实验结论的证明力。单义性侦查实验结论可以证明某一事实或现象的存在或发生只有一种客观可能性,依此结论通常可以证明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发生。多义性侦查实验结论证明某一事实或现象的发生或存在有两种以上可能,它不能认定某一事实或现象必然存在或者发生。因此,前者的证明力强于后者。(3)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明力弱于其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侦查实验笔录所载的内容反应的是案件中某一事实或现象存在或发生与否的客观可能性,而勘验、检查笔录反映的是勘验、检查中发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客观现实情况,因此,与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相比,侦查实验笔录的客观性程度小,其证明力要弱于其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4)侦查实验笔录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运用。“孤证不能定案”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仅有侦查实验笔录显然是不行的,因此,侦查实验笔录应当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使用,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