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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家出走的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8-03    作者:卯粉瑶律师
一方离家出走的离婚纠纷案
委托人:原告李某
案情摘要:
原、被告于201X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被告不务正业、赌博、常不归家等,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自结婚以来,没有过过温暖幸福的家庭生活。201X年X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后,原、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弥补,无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情况:
吴某不出现且不知所踪,诉讼文书无法送达。
办理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点评:
离婚案中,当发生找不到被告一方的情形时,司法实践中(云南)一般作如下处理:
一种是,被告无法找到,无法认定其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法院一般是说服原告撤诉,如原告不撤诉,则按照《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一种是,若仅仅涉及解除婚姻关系,不涉及财产、抚养权等问题的,如果被告失踪已满两年的,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如果两年无音讯的,可以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文书的送达方式是公告,公告期两个月。
另一种做法是,被告如不到庭,若法院不判决离婚,对原告不公平,对被告则可能是一种纵容。此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一般不处理财产与孩子抚养问题,让原、被告另行起诉,以彰显对被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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