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购房时间 |
出资类型 |
处理办法 (不考虑另有约定、有无房本等情况) |
1 |
婚前购房 |
双方(包含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
1、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
2 |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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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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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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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
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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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婚后购房 |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
7 |
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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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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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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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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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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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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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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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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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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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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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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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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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
取得房本后另诉 |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
离婚后另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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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
协商不了的,另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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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或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
另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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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 |
涉及第三人,另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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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策房 |
1、经济适用房 |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
21 |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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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3、两限房 |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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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计算公式 |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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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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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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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