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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分割房产的22条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17-08-0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序号

购房时间
出资类型
处理办法
(不考虑另有约定、有无房本等情况)
1
婚前购房
双方(包含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1、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3
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4
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6
婚后购房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7
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8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9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10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11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12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13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14
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15
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6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7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8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19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取得房本后另诉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离婚后另诉。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协商不了的,另诉。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或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另诉。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
涉及第三人,另诉。
20
政策房
1、经济适用房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21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22
3、两限房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补偿款计算公式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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