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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适用什么样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110网律师
商品房买卖纠纷适用什么样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有义务加以保护,而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虽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胜诉权消灭了,最终的结果就是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般来讲,商品房买卖纠纷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两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知,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催告对方履行义务,那么诉讼时效就中断了,重新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购房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地、及时地主张自身权利,切不可怠于行使权利,以免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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