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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何判断
发布日期:2017-07-19    作者:陈国利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是明知财物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此罪名的关键,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告诉行为人这些财物是他通过犯罪得来的,那是不是行为人辩解其是不知道财物是犯罪所得就不构成本罪?如果仅是这么简单的进行判断,基本没有行为能够构成本罪,只要不承认主观明知即可规避该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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