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一旦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就不再是诚信谈判了,而是对正式合同内容的实际履行,这显然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此看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已经按约定收取了购房款,包括全部购房款和部分购房款,也即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得到了实际履行。
一般来讲,只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包含如下内容,就可以被认定为符合该《解释》第5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当事人基本情况;(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