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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没收程序应适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发布日期:2017-07-18    作者:单义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也称独立没收程序。由于这一程序仅涉及到财产问题,因而产生了该程序究竟属于刑事诉讼程序还是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争议。如果认为属于前者,那么,证明标准就可能适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如果属于后者,那么证明标准就可以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就可以了。     笔者认为独立没收程序应适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其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对象虽然仅涉及财产问题,但其财产来源是涉嫌犯罪的违法所得,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处分,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涉讼问题,尽管该程序本身并不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但其适用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涉嫌犯罪,因此应该属于刑事诉讼程序。 
    其二,独立没收程序是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与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换言之,即使将独立没收程序认定为刑事诉讼程序,也并非一律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待证事实包括实体事实与程序事项,前者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应该适用严格证明的方法,且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于程序性争议事实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仅需自由证明即可,证明标准亦无需达到内心“确信”之程度。所以说,即使将独立没收程序认定为刑事诉讼程序,还需要进一步说明证明标准的问题。 
    其三,独立没收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属于特别程序,应该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证明标准,而不可能转而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其四,违法所得的对象物一般都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如贿赂款的数额大小不仅影响到犯罪的成立,而且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因此,事实上违法所得并非是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换言之,独立没收程序的待证事实涉及到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只不过该待证事实(即该财产的性质是不是属于违法所得)并不是为了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而是为实施没收程序服务。 
    其五,独立没收程序的待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属于实体事实而不是程序事实,而且独立没收兼具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性质,涉及到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益剥夺与否的重大处分事宜,因此,独立没收程序适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既符合“天平倾向弱者”、维持诉讼平衡的程序正义理念,也体现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公正进行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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