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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核(歇业、注销)
发布日期:2017-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已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且申请歇业或申请注销经营资格的企业


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歇业、注销经营资格)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歇业、注销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用A4纸装订成册。
(3)网上审批需按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电子版。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单位不具备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歇业、注销经营资格)的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全部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歇业、注销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通过网上办理的,未能按要求提供全部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歇业、注销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的相应材料电子版,或网上审批通过后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所需材料

1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2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3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4 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企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上报商务部审批(先审后核)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承诺期限: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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