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还款计划上签名,表明企业对还款计划的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还款计划上签名,表明企业对还款计划的确认】
还款计划虽然没有加企业的印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的,合法有效,代表着企业对还款计划的确认。
虽然身为其他公司的雇员,但由于又是欠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还款计划上的签名,即使未注明其签名所代表的身份,在其作为雇员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是以欠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名。(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等案,法案例(2002)4-142)
上诉人香港美通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虽然没有加盖香港美通公司的印章,但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坤的签名,合法有效。该《还款计划》上,还有当时既是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雇员,又是被上诉人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彬的签名。刘彬签名时,未注明其签名所代表的身份。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的首席代表是苏子奇。当时的刘彬,既不能代表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更不能代表香港美通公司。在香港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情况下,如果刘彬再以香港美通公司天津办事处雇员的身份签名,既不符合商事活动的惯例,也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应当认定刘彬在《还款计划》上的签名,是以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刘彬以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还款计划》上签名,代表着天津美通公司对《还款计划》的确认。(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4期第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