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苏梅 瀛法赵女士起诉与林先生离婚纠纷一案,赵女士向法院提交双方曾签字按手印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的某套房产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无须补偿林先生,赵女士遂依据该《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共有的某套房产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无须补偿林先生。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该份《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对赵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判决双方共有的某套房产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应补偿林先生房屋价值的一半。
赵女士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明明双方均已签字并按手印,为什么法院会认为并未生效?
原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离婚协议书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签订即生效。离婚协议书具有人身属性,须以离婚登记为前提,必须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面签且在民政部门存档备案后才生效,赵女士与林先生的《离婚协议书》因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协议并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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