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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7-07-16    作者:陈国利律师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本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属于贪污行为,现在现行的刑法将其独立于贪污罪,专门列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全部成员,或者按照相对公平的原则分配给单位的部分人,而且私分的国有财产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该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什么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占有、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虽然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根据司法实践,私分的国有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才算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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