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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即“老赖”在没房没车没存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扣划这些财产
发布日期:2017-07-14    作者:崔新江律师
没房、没车、没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不过,遇到这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并不是只能自认倒霉。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宝金额、养老保险金……这些钱都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一、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两部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被执行人符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三、大宗商品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自有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四、金融理财产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中明确,银行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属于责任财产,法院可以执行。
    五、行政单位的财政资金、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可执行
    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了党费账户,并申请法院执行该项资金的,法院可以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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