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被告人X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案件材料反复查阅,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与其他故意伤害罪情节有明显不同,是受害人到被告人家中造成的。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1、被害人自身过错是导致此次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存在防卫过当情节,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害人XXX与被告人XXXX两家素来有矛盾,并多次到被告人家中挑衅。案发时被害人XXX、XXX与被告人XXX的父亲XXX、母亲XXX因邻里琐事纠纷争吵,XXX先动手打了被告人XXX的父亲XXX,导致矛盾升级,双方厮打在一起,被告人XXX多次劝架无效之下才出手将被害人XXX打伤,同时被害人XXX、XXX也将被告人XXX、父亲XXX、母亲XXX不同程度地打伤或咬伤,父亲XXX、母亲XXX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因此,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作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事件发生后被告人XXX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上看,被告人没有主动打人的情节,因被害人先与被告人XXX父母发生口角,XXX前去解围才导致案件发生。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我们相信经过本案的教育,被告人XXX一定会将自己改造成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XXX在归案前,就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多次找人调解,只是被害人不愿意接受,才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但不能据此否认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XXX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被告人从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被告人X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XXX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XXX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这一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本着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挽救被告人警示后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对方损失,表明其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较小,希望法院对被告人XXX从轻、减轻处罚,以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量刑建议: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对被告人XXX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辩护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田鲁剑 、孙松海
X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