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中,我们通过18万份涉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夫妻一方主张对共同债务不承担责任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法院最终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二人共同偿还。一个血淋淋的教训就是:妻子们,要小心你家先生在外面做的事,他可能没有养小三,只是借了一大笔钱而已,但这些到头来可能还需要你一起还!
对未举债一方而言,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不明知、未参与、对方明知的话,很可能这个锅就要一起背了。怎么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利益呢?提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
通过对2014年-2016年间此类追偿权纠纷案件分析发现,案件数量在小幅增长,15年较14年,环比增长45%;16年较15年,环比增长29.31%。案件量上,每年成稳定增长趋势。从数据中我们发现,虽然未举债方通过此种法律救济方式进行追偿的案件量较少,但胜诉率极高。
(追偿权纠纷案件2014年-2016年数据一览)
从判决文书中,我们找到了以下几条处理原则,作为此类型案件的参考:
1、应以追偿权纠纷案件立案
“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款,立案时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妥,应更正为追偿权纠纷。”——(2014)平民初字第947号
2、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对外债务承担的比例,则法院以各负担一半为处理标准,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份额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被告未约定债务分担比例,应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原告偿还了原、被告共同债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应承担的相应份额共同债务,本院予以支持——(2014)平民初字第947号
3、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对外债务承担的比例,应按照约定的比例追偿
夫妻关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及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本案债务系被告经手,根据协议应由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2015)浦民初字第03143号
4、法院发出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时,一方发生的债务由举债人自行承担
法院发出判决书后已经就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确认,双方再设立或变更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属于一方行为。——(2015)丹后民初字第1199号。
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所以24条如何适用确实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出台,应对了24条的社会舆情,其在法律适用层面上对调节夫妻之间、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带来正面意义,是否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会继续以数据关注,以数据发声。
来源: 国双司法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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