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翻供案件证据认定的调查与思考
受我国司法现状和司法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供述和辩解)规定为刑事诉讼的七种证据之一,被告人口供也在司法实践中对查明案件事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口供的运用规则和认定标准及相关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少之又少;同时,口供的特点导致被告人翻供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对口供乃至案件证据的准确运用和认定,而且进一步增强了法官对被告人翻供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也是导致以口供为主要证据认定的案件冤假错案频发的主要原因。
基于对提高口供证据可信性和可采性的实证研究,笔者调查分析了1997- 2004年甘肃省部分法院(大多数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42件典型的被告人翻供刑事案件及其证据认定。试图通过调查了解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翻供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原因和理由,分析法官对被告人翻供的认识及在证据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提出完善我国口供证据保障制度的思考,以期能遏制和减少冤假错案,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被告人翻供案件及其证据认定调查分析
(一)被告人翻供案件调查的基本情况
在调查的42件被告人翻供案件中,一审案件36件,二审案件6件。其中,翻供的被告人69人,翻供案件76起,以2002年和2003年度被告人翻供案件为最多,各有14件,反映出自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确立后,被告人翻供问题日益突出;调查的案件案由涉及抢劫、强奸、放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运输毒品、运输假币、盗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妨害公务、破坏生产经营、包庇、转移和收购赃物等罪名。调查的被告人翻供案件基本情况:(1)庭审阶段翻供的占大多数,共27件,占翻供案件的64.3%;侦查阶段翻供的11件,占26.2%;其他情形翻供(如发回重审后翻供、一审供认二审翻供、侦查、一审、二审阶段均翻供且理由不一致及庭审供认签阅笔录时翻供等)的4件,占9. 5%。 (2)全部翻供与部分翻供的比例比较均衡,分别为23件和19件,各占翻供案件的54. 8%和45.2%。 (3)单一被告翻供的26件,占翻供案件的61.9%;共同犯罪中共同翻供和部分翻供的分别有10件和6件,各占23. 8%和14.3%。 (4)有一定理由翻供的共计53人,占翻供被告人的76.8%;基本无理由(仅称原供述与事实不符)翻供的16人,占23.200。 (5)生效判决对翻供予以认定的共计21起27人,分别占翻供案件起数的27. 6%和翻供被告人的39.100;对翻供不予认定的55起42人,分别占72. 4%和60. 9%。另外,一审认定翻供二审未予认定的1起1人;一审未认定翻供二审予以认定的5起4人。(6)翻供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较大,其中,对翻供不予认定而认为认罪态度不好并从重处罚的7人(含适用缓刑),占翻供被告人的10. 1环;对翻供予以认定而从轻处罚的14人,占20.3%;宣告无罪的12人,占17.4%;没有体现或考虑的则有36人,占52. 2环。由此,反映了法官对被告人翻供尚存在不同的认识。(7)翻供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对供述的有罪事实全部推翻,作出无罪辩解;二是只承认次要犯罪事实或对原供述的多起犯罪推翻其中某一起或某几起;三是时供时翻,反复无常,供述后翻供,推翻后又供认。
二、对翻供理由及认定与否理由的考察
在调查翻供的69名被告人中,翻供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称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承诺释放等非法取得口供的占大多数,这在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中体现的也最为突出,共有31人以该理由进行翻供或辩解,占翻供被告人的44. 93%,而判决最终予以采纳的仅有2件4人。如康某某挪用公款案,其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的帮助、修改下所作的,并提交了该材料的原始证据,该非法取证行为非常明显,也易于查明。但对于其他案件,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通常作法,则无法对口供核实真伪,只能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口供、翻供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杨某某三人抢劫案,是在真凶被抓获后证实刑讯逼供行为的。(2)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有16人,占翻供被告人的23. 19%。因原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或抓获经过相互吻合或在主要犯罪情节上一致,生效判决结合其他证据对此翻供理由多数未子采纳。因证人亦改变证词或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不符而认定翻供的有2件5人,认定的主要理由是在卷证据存在一定矛盾。如周某某四人强奸案,不仅口供与被害人陈述在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主要犯罪情节上矛盾,而且根据重作的DNA物证鉴定,精斑不是被告人所留,故虽有被害人的辨认和指认,但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当然,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因素及对证据的内心确信程度在此类案件的证据认定中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如王某运输毒品案,最终就是以警察证言可信度较大而予以认定的。(3)称共犯(含同案犯、对向犯)口供不符合事实、没有参与犯罪的有16人,占翻供被告人的23. 19%。其中,因共犯均翻供或提供没有参与犯罪的证据而被法庭采纳的有3件3人,采纳的理由是认定其参与犯罪的证据仅有口供和共犯的供述,再无其他证据佐证,庭审翻供后无其他证据证实;以“就低不就高”原则予以认定的案件有2件8人,理由是共犯对赃物数量、重量上的共同翻供,导致无其他证据佐证赃物的实际数量;共犯之间部分翻供且相互指责或推脱主要犯罪情节的案件有2件6人,因根据口供和其他证据确实无法查明,实践中多以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为基本原则。当然,实践中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标准,认定多数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采纳某共犯翻供的具有普遍性,这种证据认定方法因以共犯口供认定犯罪的标准立法并未明确,受到了多数学者和法官的质疑。(4)称口供是在不知情、不懂法或思想压力下作出的,并提供新的证据或讲出新的事实的有13人,占翻供被告人的18.84%。[1]生效判决对翻供予以认定的有3件3人,认定理由是新提供的证据无法排除是否与指控事实具有关联性。如李某某贪污案,庭审提交174张发票证明指控的几起贪污事实不成立,公款用于单位支出,因对财务账目没有作进帐与支出的司法会计和审计鉴定,无法排除与本案的关联性,故认定指控犯罪证据不足。(5)除上述理由外,其他多为口供不属实,或否认犯罪行为,或否认主要犯罪情节,而法庭予以采纳的仅有1件。如姚某某盗窃案,除口供外,没有证据证实某宾馆发生的失窃案就是被告人所为,而其他证据如住宿证明、失主报案等不具有排他性。实践中,对没有翻供的类似案件普遍以原口供予以认定,翻供的以原口供为主要证据对犯罪事实予以认定的也大量存在,反映出法官对实质上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在证据认定中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三、被告人翻供案件证据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
通过以上调查的统计和分析,笔者认为,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翻供案件在口供和证据认定上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或难点。(一)对翻供的不同认识在一定程度上给证据认定造成困难。如在庭审中被告人的陈述与以往供述不一致时,公诉人就会宣读被告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进行反驳,并称有其签字画押为证,建议法庭对翻供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提出的一些新的事实或辩护意见,因并无充分且直接的证据证明予以否定。这类情形在被告人辩称口供系非法取得、证人翻证、同案犯均翻供及实质上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案件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导致对两种供述可信性和可采性标准的不同认识,同时这也是理论上的争议焦点之一,即庭前供证是否仅能作为弹劾或质证性证据,还是可作为独立性证据,[2]两高对此并未形成一致意见。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但该规定目前并未经法院认可,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造成审判实践中对口供和翻供(翻证)有时难以取舍和认定的情形。同时,因为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口供可以作为独立性证据应当具备的条件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多数法官认为一般应当使用当庭供证,但公诉机关则对法庭过分注重当庭供证而忽略庭前供证的作法并不赞同,认为这种作法可能导致鼓励翻供、对抗司法追究而影响打击犯罪等后果。因对口供、翻供缺乏采信和认定的标准,由此产生口供的证据资格、运用规则、认定标准及是否应建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及直接言词原则等一系列证据规则或制度设计的问题。
(二)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查证是认定翻供能否成立的关键,更是口供能否作为案件证据予以采用和认定的难点。审判实践中,要求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取得,对没有证据证实的一般很难被法庭采纳,同时被告人一般也很难提供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此外,也有侦查机关出具依法讯问证明的作法,即“自己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取证,且该作法还有大行其道的趋势。应当承认,这两种作法实际上都是司法实践的无奈之举,明知不合理但又无他法可循,受到了大多数学者和法官强烈质疑,反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不健全和疏漏。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外,两高的司法解释仅仅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指控证据和定案证据使用,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明责任、证明程序及法律后果的规定缺失,导致很难核实或查清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且公安机关在其有关刑事案件办案规定中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使预防或者禁止该种行为很难落实。另外,以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获取到口供后重复取得的被告人有罪供述,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和以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派生证据(毒树之果),现行法律对其效力或适用规则也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直接给口供及相关证据认定带来理解和适用上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