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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是怎么进行赔偿的
发布日期:2017-07-10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后逃逸,现在说没钱,不赔偿怎么办?
我是2008年12月19日晚上7点多:骑的摩托车后边坐的我老婆。在社科村附近和逆向停在路边的一辆车右后马槽相挂后 ,摩托车摔到和对面的一辆正常行驶车又撞。出事故后停车的车主在 别人不让走的情况下 驾车逃逸。我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出院,而我老婆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我在医院住院期间交警对去医院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我 主要责任。后交警对,对民事协调处理,经三方同意处理18万。可现在逃逸的车主以没钱为借口不来处理。怎么办??
"我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出院,而我老婆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肇事者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就本案中,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你也说了,肇事者说没钱,那我们只能通过法律手段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果很严重的,不怕他不给钱
如果对方不赔钱的话 ,记住,就不要相信公安交通机关的调节了,那是没用的,直接起诉就可以了。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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