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权利。张凤霞作为熊毅武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熊毅武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应得到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熊伟浩、熊萍等人就执行遗嘱的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况。故对要求撤销或宣告两份委托代理协议无效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