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系同事关系,后相恋成婚。婚后俩人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渐趋平淡。后因第三者插足,双方感情急转直下,直至分居。不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辩论。被告认为,拆迁房产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拆迁补偿款仅是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故不存在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原告认为, 被告婚前的房产在婚后拆迁,拆迁补偿款中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该部分财产依法应析产分割。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困难补助、搬迁补助及过渡补助等费用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观点: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拆迁补偿款的内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不仅仅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还包括了对该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补偿,包括困难补助、搬迁补助及过渡补助费用等。本案中被告想当然的认为自己婚前的房子,即便拆迁了也与原告无关,显然只是一厢情愿罢了。所以,法院的上述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提供人:路恒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