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适用交强险赔付?
今年3月7日,王某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车属李某本人)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经交管部门鉴定,李某在事故中所驾驶的电动车为轻便摩托车,即属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在县人民医院、区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000余元。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并且,因李某在事故中所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归属机动车范畴,就算未投交强险,李某也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再由王某、李某按责任比例分担。
2法院审理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在事故中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李某是否应先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承办法官认为第一、交警部门对李某在事故中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进行处理,仅是在行政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作出的认定,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章和违法事宜并施行行政处理罚时凭借的依据;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作有明确界定,李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属机动车,但根据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该车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条件,保险公司不能为此类车辆办理交强险手续;
第三、李某作为该电动车的所有人无法投保交强险并非李某主观意愿所致,所以不能按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王某主张李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而是应按非机动车范畴处理,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来确定李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通过分析案情,释法明理,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直接按主次责任比例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案件的成功调解,从而体现了行政管理职能与民事司法裁判的关联性及区别性,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