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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起诉索要生活费,法院这么判
发布日期:2017-07-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王先生被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了法庭。事出原因是前几天王先生的女儿小王向自己再次要生活费。小王今年21岁,由于小王的过度消费,将半年的生活费在一个月里花光。王先生觉得女儿的现状是因为没有合理规划导致的。因此决定不再给予。小王很不开心,认为自己还在上学,父亲应该继续给自己生活费。小王越想越气愤,然后就以自己仍处于上学期间不能独立生活为理由,将父亲告上了当地法院。最终法官判决小王败诉。
【分析】首先,父母对子女确实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女儿现在已经21岁了是一名健康的成年人了,父亲对其没有法定抚养的义务。其次,所谓的不能独立生活是对年龄不达18周岁,没有劳动能力者而言。小王明显不符合要求。在调解的过程中,小王也意识到自己的不对,不应该花钱随性,还通过这种行为伤害了父女之间的感情。父亲认为只要小王认识原因,花钱不要太随性,愿意抚养女儿。
【抚养的含义】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哪些情况下,父母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法律链接】
1、《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凡是满18周岁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精神健康状况如何,均视为成年人。达到成年且精神健全的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成年人为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2、《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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