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后如何办理挂失支付和公示催告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后如何办理挂失支付和公示催告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后可以通过挂失支付、公示催告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持票人将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后,应当及时去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迅速向付款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向银行下达停止支付通知书,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拿着除权判决去付款银行申请付款。
第一步:持票人(失票人)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失票人到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同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2、
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4、
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5、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6、
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注意:
1)、因每个银行的要求文件不尽相同,建议办理之前先打电话咨询银行,且最好将公司的所有证件原件带上以备不时之需。
2)、失票人通知付款银行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付款银行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在12日内以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付款银行停止支付。付款银行如果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银行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付款银行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步:持票人(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一、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向付款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同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4、
授权委托书原件;
5、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如有);
二、受理并公告
1、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通知付款银行停止支付。
2、并在3人内以书面形式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三步: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银行请求支付。(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
第四步:失票人请求银行付款
经过挂失止付和除权判决后,失票人即可以向付款银行请求付款,要求付款时,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
付款请求书;
2、
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书》;
3、
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之前办理挂失时,由客户留存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客户留存联;
注:各个银行可能需要的手续不完全一样,建议与银行确认所需的具体文件。
提交的上述文件经银行审核后,银行将以转账的形式付款至申请人的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