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 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以及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37条,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 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25 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修改了此提法,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 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注意:此 处是指1979年《刑法》第32条,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第37 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 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出: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 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注意:此处的是指1979年《刑法》第32条,1997年《刑法》 的相关规定在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