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如何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不行使到期债权是否是债务人的过错,原因如何,则在所不问。如果其逾期不履行债务并且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但剩余财产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而只能诉请法院对该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