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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为违法,应该怎样维权?
发布日期:2017-06-28    作者:燕薪律师
来硕拆迁律师:公路让位,拆迁人房产为此保留
【案例】
2015年,山东省烟台市天安山水龙城建设项目动迁之时,被拆住户达150户,方少华便是其中一户。在拆迁范围内,方少华有两套房产,宅基地证记载总面积为49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为331平方米。动迁项目中一项工程为建设一条始于烟台市区止于烟台机场的道路,而方少华的一处房产恰位于该道路某段拟建位置,因此,拆迁人将方少华视为重点解决对象,开出145.6万元货币补偿或一套338平方米房屋安置结合11.5万元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案。但方少华获补期望值为230万元或者回迁安置,故而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2015年4月中旬,拆迁人向烟台市房产管理局提交《拆迁纠纷申请调处书》,请求裁决方少华按前述货币补偿方案或者产权调换方案签订协议并予以搬迁。裁决申请的提出,紧急避险下的方少华决定奔赴北京委托专业律师维权,来硕团队律师全权代理这次事件。 【办案经过】
律师随即去往烟台拆迁现场了解拆迁房屋情况、拆迁进程以及整体补偿安置情况,并向拆迁办公室初步了解了拆迁许可证情况。形成整体把握之后,律师拟定了双向救济方略,在应对裁决申请避免强拆前途之同时,追溯前置拆迁许可证法效力。 4月下旬,烟台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召开了裁决前的听证会。听证的应然价值在于使得公力决策者在听取利益相关者民意之后方为最终决定。为达成实然转换,律师在听证过程之中就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的缺失以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不得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方面对拆迁行为的不合法进行了环环入口的剖析。 6月下旬,受案法院开庭审理了方少华诉烟台市房产管理局所作《拆迁许可证》一案。庭审中,律师先行择取举证责任倒置方略,指出被告对其核发拆迁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提交的法律依据欠缺,应承担举证不能则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使得第二次、第三次开庭深入审理的到来。 三次公堂也奠定了拆迁人的合法地位,主审法官秉持和谐原则全力展开调解工作。拆迁人改变了道路设计,方少华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故此这次维权成功。

【律师说法】
拆迁案件风云多变,往往采取多种法律手段进行救济,救济范围广涉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程序等多个方面。结合案件自有特点,制定了听证与诉讼的双向救济方针,个别案件个案处理是一个恒久的办案指南,对于不同的案件,方法或繁或简,程序孰前孰后,应当结合其特点择取不同的代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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