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何避开伤残等级鉴定中的陷阱?
发布日期:2017-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中对伤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是十分关键的一步,为了让赔偿最大化,那么评残等级越高越好,但是同样的伤情在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
笔者上月代理一起自贡市沿滩区的交通事故案件,由于伤者是在摘取内固定手术后才委托本律师的,保险公司知晓这个时候已经评不上伤残了,因此指示伤者去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或者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由于笔者办理四川省、重庆市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比较多,因此与众多司法鉴定机构保持有良好的工作关系,故知晓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和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规则,熟知其不能出具评上伤残的鉴定意见。无奈,选择了四川省内江市的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评定伤者左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承重功能受限为十级伤残,由此可见伤残等级鉴定不是随意选择鉴定机构就可以的。
本文就分享笔者代理交通事故鉴定事项的操作方法,希望为广大伤者带来帮助。
一、伤残等级鉴定机构选择的方式及优缺点。
1、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即伤者或者其代理人在未经过肇事方、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优点:便捷、可选择评级较高的鉴定机构。
缺点: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通常是采取抽签办法选择鉴定机构,无法做到十拿九稳。
2、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即交警以调解的名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优缺点与自行委托鉴定大致相当。
3、保险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即伤者前去询问保险公司应当在哪里鉴定,保险公司则指定去某某鉴定机构鉴定。
优点:无。
缺点:已经进入保险公司的陷阱,保险公司每年面对无数交通事故鉴定,熟知各鉴定机构的鉴定规则,若去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到的鉴定意见一定不利于伤者。这种鉴定方式,类似于战争中,去喝敌人准备的水一样,后果可想而知。
4、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即部分律师对交通事故业务并不专业,不先去鉴定,而是先以很小的金额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这个时候法院会采用抽签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优点:保险公司、肇事方不能提出异议。
缺点:鉴定机构选择完全是在赌运气,若抽到不利于伤者的鉴定机构,伤者也无法提出异议。
5、肇事方、保险公司、伤者共同委托鉴定,即在提前取得保险公司、肇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共同签署委托书,委托鉴定。
优点:肇事方、保险公司无法提出异议,伤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机构。
缺点:律师工作量加大,其他无。该方法,是笔者推荐的。
二、委托鉴定机构避开陷阱的方法。
笔者推荐的是第5中鉴定方式,那么这里就讲解一下该鉴定方式。首先与保险公司沟通,一般保险公司都会给出若干家鉴定机构作为备选鉴定机构。然后,律师通过自己的工作关系,逐一了解各家鉴定机构的鉴定倾向或者鉴定规则。最后,共同签署委托书,委托最有利于伤者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很多保险公司以重新鉴定为手段,迫使伤者接受不利的调解协议,因此如何选择鉴定机构非常关键。
笔者于2017年4月代理的眉山市仁寿县唐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仁寿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伤者在委托笔者以前,已听信交警的“指导”,由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调解的名义出具委托书,委托眉山市公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评定唐某某智力损伤9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人保财险公司提出异议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由于智力测试得分73分确实属于可上可下的状态,最终无奈按9级伤残城镇标准的7.5折达成和解协议,由眉山市仁寿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终结。
从本案来看,若伤者提前聘请笔者担任本案的代理人,并采用第5种方式进行鉴定,则可多争取约3万元的赔偿款,唐某某的损失极大。在司法鉴定中,切忌听信交警、周边朋友、保险公司、甚至法院的指示,因为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并不专业或者不以伤者的利益为根本;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官也是根据鉴定报告判案(医学知识法官也不懂),因此一定要根据自身的伤情合理选择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