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3日,《新京报》刊出《揭电视医疗广告"四大神医":有人每场报价2万至3万》一文,针对聘神医专家拍广告,哪些主体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问题,采访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
案件背景
花白头发,微卷,鼻梁上架着一副金丝边眼镜……医学专家刘洪斌(滨、彬)在不同的访谈类医疗广告中,以数个不同的身份背景出现,也引起各方对于电视医疗广告公信力的质疑。
一些保健品广告,以电视访谈形式呈现,从嘉宾、主持人到观众,均由演员扮演,并按照事先写好的台本“演绎”。而拍摄一条30分钟的广告片,总报价在10万元左右。
四大神医 “撑起”电视医疗广告
在不同的平台播放、推介不同产品的“伪养生节目”,万变不离其宗,站台的“专家学者”原来都是“熟脸”。刘洪斌正是其中一员,在一些“节目”中,她的名字被写作“刘洪彬”。这个一头银发,看起来颇有几分知识分子气质的女性,频频在各大电视台广告时段露面。穿起蒙古袍,她就是蒙医传人;穿上唐装,她便是老中医。她健谈,表情“诚恳”,用一种不容置疑的语气告诉观众,自己推介的药品“保证有效”。
网友整理发现,“电视神医”群体并不小,同样频频出现在医疗广告中,还有李炽明、王志金、高振宗,他们与刘洪斌一道,被戏称为“四大神医”。
“助眠神药”代加工企业非药厂
事件被曝光后,刘洪斌被称为“影后”。公开资料显示,她在医疗节目中身兼“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副会长、东方咳嗽研究院副院长、中华中医医学会风湿分会委员”;代言至少9款药品。
此前报道称,2017年6月21日,媒体从北京大学、吉林省人民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确认,上述三所机构均表示:查无刘洪斌。从北京市卫计委获悉,对于媒体报道的推销神药的刘洪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已查实,无此人。那么刘洪斌是否是执业药师呢?从北京市食药监局经查,在北京注册的执业药师系统中,没有名为刘洪斌的人。
按照“节目”中所留电话,9款产品中,苗仙咳喘贴、蒙药心脑方、老院长祛斑方、药王风痛方、苗族定喘方和天山雪莲等6款已无法购买,出售“蒙药心脑方”的网页显示“不存在”,出售“天山雪莲”的热线电话则无法接通。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苗族定喘方和苗仙咳喘贴是两款不同的产品,但二者销售电话却一致。苗仙咳喘贴的生产方——贵州圣都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称药厂生产过多种咳喘贴,“苗仙”这一名称,此前未听说过。
刘洪斌推荐的助眠晚餐,标注生产厂商是珠海经济特区天然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企业只代加工,并非药厂,也不卖药,从未听说过“助眠晚餐”,也无法判断其来源。
10万元拍出30分钟神医宣传片
以访谈、养生节目为表现形式的医疗类广告,“专家”、观众、患者、主持人均由演员担任,已经形成一条成熟的产业链。
据擅长拍摄医疗类广告的张姓导演介绍,其经常拍摄制作“节目型医疗广告”,网传“电视神医”中,排名紧随刘洪斌之后的李炽明,便是其固定合作伙伴。
按照张姓导演的介绍,一段20分钟左右的广告片,涉及专家、主持人、观众和患者等角色,报价各不相同。有行医资质的专家,一场最低5000起。群众演员作为“观众”。此外,在片中扮演因为使用了广告药品,而产生“奇效”的患者,这类演员被称为“小特约”。电视名医每场价格在6000至6500元,而本次引发争议的刘洪斌,因为“形象好”,加上能说会道,报价要高出不少,平均在2万至3万之间。一部能够通过电视台审核播出的广告片,时长20至30分钟不等,总预算约10万元。
北京市赵律师的观点:
2015年,我国修改了《广告法》,这次修改的一个重头戏就是对医药类广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限制。之所以重点修改涉及医药类的广告的内容,是因为很长时间以来,各种虚假医药类广告充斥各大小电视台、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台为了赚取广告费,并不珍惜作为媒体的公信力;各种正规的、不正规的药厂、医院大发其财;而患者成为了这些不正规药品的最大的受害者。
《广告法》修改之后,各种虚假医药类广告有所收敛。但是,各种改头换面的虚假医疗类广告开始不断推陈出新,其中最为典型的、危害最大的就是:以电视节目或者广播节目的名义出现的虚假医疗广告。
赵律师表示,广告不再以广告的面目出现,而是做进电视节目、广播节目中这类广告目前最为典型,危害性也最大,因为以节目的形式出现,从专家的口中推荐,在很多观众、听众看来就不是广告了,相当于医院的医生给开的药方。
其实现有《广告法》,已经对这种以节目为幌子打广告的情况,做出了明令禁止,根据《广告法》,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或者提示“广告”;媒体不得通过健康节目发布广告;同时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神药专家刘洪斌”肯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电视台、广播电台作为“广告发布者”是广告行为的重要一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是发布平台将被处以罚款。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个罚款数额针对的是仅仅广告形式出现了问题,但是广告内容不虚假的情况。但是如果发布的是虚假广告,则不适用这条规定,而是会有更高的处罚。
其次是没收广告费用+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再次是处理责任人。根据《广告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然后是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因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最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类广告或者虚假的医疗类广告中,可能会涉及多种犯罪行为,包括:行贿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诈骗罪等等。比如,有律师同行指出,“神药专家刘洪斌”构成诈骗罪。对于构成犯罪的,应该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