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律师胡安昭谈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些注意事项
章丘律师胡安昭谈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些注意事项
作者:胡安昭,济南市章丘区山东百脉律师事物所律师
在协议离婚时,经常涉及到房产分割的一些问题,房产作为不动产,不可能将至分割为两半,一般都是归属于一方,然后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在协议离婚时,胡律师首先建议在分割这种大额财产时一定要在离婚前把财产问题处理妥当,避免离婚之后留尾巴。比如,甲与乙婚后付首付购买一处商品房,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尚有贷款未还清。在离婚时,甲乙双方均同意房子归甲所有,甲方给予乙方现金补偿三十万元。该三十万元的补偿款,乙方应当尽量确保协议离婚之前把钱拿到收。因为如果不是此时办结,双方协议离婚之后,甲、乙双方从思想上首先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甲方可能再一算,三十万元觉得给多了,不想给乙方这么多钱,另外,甲方也可能会考虑,婚都已经离了,我就不给你钱你能怎么着,大不了乙方你去法院告我,去法院告我也耍无赖,就是没有钱。此时,先不说最后法院执行局能不能帮乙方要回钱来,就是起诉本身既费精力又费钱财,乙方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状态。所以说能在离婚之前就把财产问题处理好,能够有效避免离婚之后出现这些“尾巴”。
另外,在协议离婚时,对于一方欠对方父母的帐也尽可能在协议离婚前一并处理掉。道理从前,胡律师遇到一位女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男方欠其岳母的现金10万元未处理好,只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有此偿还义务。现在已经协议离婚两年多,多次催要男方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就是不还。无奈还是要走起诉这条路。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问题均能够面面俱到一并解决,但如果当事人从思想上有个意识,加之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一方比较主动,一方比较被动的情况,利用对方急于离婚,本着公平的原则把一些能够处理好的问题及时处理掉还是有很大机会的。相反,等到离婚之后,双方再想很痛快的调解处理,这种几率就非常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