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有关的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要求支付的从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恢复治愈,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误工费的赔偿金额需要考虑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误工时间分为两种情况:(1)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当事人的误工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最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2)无固定收入,但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3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最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285
护理费如何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休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照料其生活而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如果需要多人进行照顾,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应当明确指出需要多人照顾,对于擅自增加的护理人员,由此扩大的费用,法院不会予以支持。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