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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停车位(产权、公摊、人防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7-06-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买房子时被要求签署“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据杨先生介绍,去年5月份,他在新地城市广场购买了一套住宅,在签署购房合同时,杨先生还被要求签署了一份“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上写着:“本小区内地上车库/车位、地下车库/车位、机械停车位(如有)均为出卖人出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车库、地下停车位、机械停车位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刚开始签合同时没注意看,现在仔细推敲才发现这条规定不就是霸王条款吗?”杨先生说,业主花钱买房包括公摊面积,公共区域应该归业主所有,开发商提出的停车位归他们所有,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地面停车位建在绿化带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也穿行在绿化带中,难道开发商在地下建个停车位,贴几片瓷砖就能说明那个地方是他们的了?”
二、专业律师:公摊车位,物业公司无权租售
    小区的公共部分,例如绿化、亭台、道路、物业用房、活动设施等等属于谁所有,要看这些建设成本,是否摊销到业主所购买的商品房面积里。“若这些建设成本已经摊销到商品房面积内,那么就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其次,一栋楼宇里的公共面积,例如电梯、楼梯、地下室等,也要看它们的建设成本是否已经进入到开发商公开标明的商品房单价里面。
“开发商无权将已经出售给业主的面积,再次销售给业主。”
车位分为3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主要是指开发企业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企业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开发企业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公摊车位是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人防车位的使用权由城市的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建设机构可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相关个人和机构。
如果小区车位是开发企业的产权车位以及取得人防工程所有权的人防车位,小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进行交涉处理;如果是公摊车位,这类车库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租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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