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 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张某与夏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借给夏某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由吴某提供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张某、夏某、吴某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夏某支付了20万元借款。2016年6月,张某与陈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夏某的债权10万元转让给陈某,并通知了夏某,但未通知吴某。2017年6月,陈某向夏某主张债权遭拒,遂将夏某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与吴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某抗辩称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保证应无效,其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吴某的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律师评析:
本案中,张某与陈某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并告知夏某,此时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变更成陈某与夏某,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已经通知担保人的影响。
本案中,吴某为夏某对张某的债务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张某将该债权转让给陈某,则吴某的保证一并发生转移,不以是否告知吴某为生效要件,且陈某向法院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吴某的保证继续有效,吴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