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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审起诉书范本
发布日期:2017-06-20    作者:张梅律师
我们在劳动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劳动争议现象的发生,在进行处理劳动争议的的时候,诉讼就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但是,如果是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我们就需要提交劳动争议一审起诉书,那么,起诉书的撰写有什么格式要求和注意事项吗?一起来看一下小编带来的这个范本吧。
劳动争议一审起诉书范本
原告:林XX,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XX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XX包装储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会计师,XXX报特约记者。现住XX市XX区XX路XX园XX号楼XX室。电话:150XXXXXXXX 010-51XXXXXX 136XXXXXXXX 邮政编码:10XXXX。
被告:XX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地址:XX市XX区XXXX街XX号,电话:010-63XXXXXX 63XXXXXX邮政编码:10XXXX,法定代表人:谢XX 总裁。
诉讼请求:
1、撤消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宣劳仲字(2008)第XX号裁决书。
2、被告停止强令原告“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的侵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被告按其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支付2005年7月至今所欠原告工资及2001年11月至2005年6月所欠工资差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项费用。
4、赔偿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福利住房损失44.6万元、上访损失5.5万元、精神损失费及医药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55.1万元。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和理由:
原告1974年4月参加工作,先后在XX市工商、财政、税务和市委老干部局等单位工作,1991年7月在被告的迫切要求下,调入被告单位并安排在被告所属的XX包装储运公司工作,2006年3月被告所属中设XX包装储运公司责令原告“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安置事宜。2007年9月,原告得知被告将其所属中设XX包装储运公司注销,在XX租房居住,力求早日得到妥善安置,但始终未果。2008年7月15日原告向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8年12月5日收到京宣劳仲字(2008)第XX号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
一、原告调入的是被告单位,被告理应妥善安置原告。一是,1991年7月原告干部调令中的接收单位是被告;二是,原告居民户口薄中的服务处所为被告;三是,原告的人事档案由被告管理;四是,原告的劳动合同与被告签定;五是,原告的职称评审由被告管理,有别于被告所属中设XX包装储运公司的其他职工;六是,原告的工资由被告核定,与被告在册职工一致。
二、被告违规责任,不能以终止原告职业生涯为代价。
一是,被告的行为导致其在XX的投资出现产权纠纷;
二是,产权纠纷出现后,被告组建的中设XX包装储运公司在成立批文、验资、人员构成等存有许多瑕疵,为此,被告所属中设XX包装储运公司组织章程经被告签章明确:“如发生民事责任、破产和歇业一切债权债务全部由总公司负责”;
三是,被告未经所属中设XX包装储运公司将其资产全部出售,且违规操作;四是,被告将所属中设XX包装储运公司资产整体出售后,对其进行“改制”,导致职工极大不满,全部职工(除原告外)均参与过集体上访,目前仍在继续。原告的安置问题因此受到重大影响。
三、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是,在原告调入被告单位前,被告曾三次派员到原告单位调查了解(未征得原告同意),导致原告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困难,最终调入被告单位,并安排在其所属的XX包装储运公司工作;
二是,被告在选调原告时,没有向原告如实告知其所属的XX包装储运公司存在着严重的产权纠纷;
三是,2001年10月,因被告所属中设XX包装储运公司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受阻,被告责令原告回避“改制”,每月暂发生活费300元。该生活费于2005年6月停发至今。
四是,被告于2002年为关闭中设XX包装储运公司,在XX一次性为原告补缴了各项社会保险(在此以前从未办理),随后便终止原告社会保险关系;
五是,1998年被告所属XX包装储运公司经被告同意,欲将长期闲置的住宅分配给职工,照此原告必然分得,并进行房改。然而,被告又以产权纠纷为由将其否决,并承诺待问题解决,单独安排领导班子住房。被告的这一举措造成原告经济损失44.6万元。
六是,被告的不作为,导致原告不得不在XX租房居住,以期早日得到妥善安置,由此加大原告经济损失5.5万元。
七是,被告在对中设XX包装储运公司资产整体出售、企业“改制”、遣散职工、注销公司等一系列活动中,由于违规操作,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创伤,原告配偶因此事患上了精神疾病,五年多始终在精神卫生中心医治,身体一直以药物相维持,且不愿外漏。对此,被告须支付精神损失费及医药费5万元。
四、面对不公正的裁决,必然依靠法律捍卫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仲裁阶段,XX仲裁明显偏袒被告。
一是,审理期限一味迁就被告,致使XX仲裁于2008年7月15日受理原告仲裁申请,直到2008年12月4日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才作出裁决,其期限远远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
二是,XX仲裁对真实性没有疑义的证据不予采信,而坚持采信存有疑义的证据。在仲裁第一次审理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干部介绍信”等证据提出疑义,仲裁员亦当场宣布“对持有疑义的证据本委不予采信”。然而,在第二次审理时却坚持采信该带有疑义的证据,并称:“有疑义可申请司法鉴定,否则只能采信”。当原告正式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书后,则采取回避态度,最终在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坚持采信。
三是,XX仲裁对原告提供的真实性无疑义的大量证据,或不予采信,或忽略不提。
四是,原告曾多次提出被告须提供所签劳动合同,以确定劳动合同主体的真实性,而XX仲裁未予采纳。
五是,原告在仲裁申诉书中所称“1991年7月在被诉人的迫切要求下,调入被诉人单位并安排在被诉人所属的XX包装储运公司工作”,XX仲裁在裁决书中将其改为“本人于1991年7月调入被申请人所属的中设XX包装储运公司工作”。
六是,XX仲裁在裁决书中称:“经查:1991年7月经林XX本人填写干部调动登记表申请,中共XX市委组织部批准并出具干部介绍信”没有根据。当时因“条块分割”,跨省市、跨部门调动须经地市(司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商调函,方可出具调令(干部调动介绍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十七条第七款、第七十四条第六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以及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国经贸企改(1999)1158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文件精神,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
20XX年XX月XX日
我们在进行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否则,可能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进行撰写劳动争议一审起诉书的时候,我们需要将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以及诉讼的请求和事实进行说明,尤其是事实和理由一定要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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