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险合同的方法有哪些?保险合同辅助人介绍
发布日期:2017-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签订了保险合同后,如投保人觉得无力承担保费,或是保险公司觉得投保人存在骗保等情况,是可以依法将保险合同解除掉的。那么解除保险合同的方法有哪些?来下文看看吧。
㈠协议解除的方法。
指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将所订立的合同加以解除的方法。其特点在于合同是否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不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意来解除原保险合同。
协议解除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里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即为对上述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之。虽然,协议解除一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效力,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依法定或约定为准。
㈡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解除权行使的方法是指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解除保险合同的方法。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有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解除权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发生,有时仅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有时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在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中,对解除权的行使一般规定有除斥期间、弃权及失权的限制,以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