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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质效、机制角度加强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2017-06-15    作者:单义律师
一、切实提高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质量。
  ()突出抗诉重点。加强对刑事判决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罪名认定错误的监督;对刑事判决定案采信证据不当,以致事实认定错误的监督;对自首、立功、主从犯、犯罪形态等法定量刑情节认定错误,以致量刑明显不当的监督;对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死缓等刑罚执行方式错误的监督;对并处、单处附加刑适用错误的监督;对法律调整期间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监督。针对上述情形,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及时提出抗诉。
  ()提高监督质量。一是正确把握抗诉标准和条件。不能单纯以量刑是否超出法定量刑幅度作为畸轻畸重的评价标准,虽然在法定刑幅度内,但量刑明显失衡,罪责刑不相适应的,也应属于量刑畸轻畸重,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依法提出抗诉。二是加强对法律适用中重大争议问题的监督。对在具体个案法律适用中检法有重大认识分歧,且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一类问题要深入研究,对有充足法理依据的一类问题,应通过抗诉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以便引起上级司法机关的重视,推动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三是正确区分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对一审判决裁定中发现的问题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二审抗诉,不应等待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再提出再审抗诉。要正确处理好再审抗诉与尊重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关系,重点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量刑、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健全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
  ()完善刑事裁判审查制度。一是健全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三位一体审查机制,细化审查流程和各环节的责任,切实防止和纠正审查刑事判决、裁定流于形式,提高审查裁判文书的质量。二是完善审查事项报告制度。将审判监督贯穿于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审查判决裁定的全过程,按不同诉讼程序及环节设定不同的审查项目和要求,确保及时有效发现问题。三是建立专人审查复核判决、裁定制度。在强调案件承办人是审查刑事判决、裁定第一责任人的前提下,公诉部门可选派精通业务的资深检察官专人负责审查复核。
  ()完善非抗诉监督工作制度。一是规范非抗诉监督手段。要进一步明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等的适用对象、条件、原则、程序,统一规范各种监督文书的格式和制作要求。二是建立健全跟踪报告制度。要建立审判监督工作台账,逐件跟踪纠正情况,记载监督结果。对于被监督单位不理解、不尊重、不配合监督工作的,可以向其上级单位通报,或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敦促其及时纠正。三是探索建立审判机关对监督意见的反馈制度。凡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等监督意见的,审判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并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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